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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协会章程

  • 分类:关于协会
  • 发布时间:2021-04-19 17:14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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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进出口宠物食品用品行业协会章程

 

第一章      

第一条 本会的名称:浙江省进出口宠物食品用品行业协会,简称:浙江省宠物产业协会。英文译名:

     Zhejiang Imp.&Exp. Pet Food and Products  Industry Association 

英文缩写:ZJPPIA

第二条  本会由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宠物食品、用品相关行业企业自愿组成,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、地方性社会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。

第三条  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在宠物食品、用品行业内发挥服务、自律、协调、监督的作用,在本行业内进行自我管理、自我完善、自我约束、自我提高,以增强本行业的凝聚力、向心力,确保进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;大力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;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,保障市场公平竞争,促进国际经济、技术交流与合作,为浙江宠物食品、用品产业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。

第四条  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
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。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水头镇委员会。本会接受中共水头镇委员会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 本会的办公地址:本会的办公地址: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平阳宠物小镇客厅,邮政编码:325405。。

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 的业务范围:

(一)开展宠物食品、用品产业结构、生产、经营等方面的调查研究,就该产品产业发展规划、产业政策等问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;

(二)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,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,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,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;

(三)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,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,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;

(四)研究并指导本行业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,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指示和精神,开展行业内企业质量管理、诚信经营、科技进步、创新成果和产品质量的评价认定工作,严禁开展任何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;组织评选本行业中做出成绩的单位与个人,经批准并予以奖励。对有突出贡献者建议政府或相关部门经批准并给予奖励;

(五)建立健全宠物食品、用品安全预警机制,提高宠物食品、用品质量水平,维护消费者利益;

(六)组织宠物食品、用品类标准的宣传、贯彻实施;

(七)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,参与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、技术创新、技术引进、投资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。

(八)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行业的进出口商品的价格、市场、质量标准等进行协调,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本行业宏观调控,防止不正当竞争,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本行业的整体利益;

(九)协助会员进行商品宣传介绍,组织、协调会员参加国内外的专业展览会、交易会、博览会和出国考察、推销、订货及技术交流活动,并积极创造条件,同有关展览公司合作,共同举办展销会;

(十)建立行业自律的长效机制,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,开展行检行评,规范会员行为,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件,维护市场秩序。协调会员之间、会员与非会员之间、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。配合政府监督管理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,促进会员诚信生产和经营;

(十一)举办报告会、研讨会、经验交流会、论坛等活动,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,发展企业文化;举办各类培训,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了解掌握宠物食品、用品工艺技术、质量管理等知识,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;

(十二)办好协会会刊和网站,及时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家和国际上有关预警信息,介绍国内、外与宠物食品、用品有关的法律、法规、技术标准,宣传国内外宠物食品、用品行业的先进理论、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;

(十三)对违反本协会章程、不执行协会决议的会员,视情节轻重,有权实行批评、警告、通报、上黑名单、暂停直至取消会籍等制裁措施,并有权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其出口注册备案资格。

第三章      

第七条  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第八条 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(三)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。

第九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会员牌匾。

第十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出席会员大会,参加协会的活动,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;

(二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和取得协会出版的会刊、资料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有权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协会领导成员,有权向协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请求、申诉和控告;

(五)对违法和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有揭发、检举、控告权,同时有申辩权;

(六)当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,有权要求协会出面协助调解。

(七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;

(二)执行本协会决议,接受协会出面协助调解;

(三)支持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,为协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,提供协会所需的信息、资料和数据。

(四)按规定、按时缴纳会费;

(五)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;

(六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七)向协会反映情况,积极向协会提供本行业、本企业的生产、技术、市场信息与资料,撰写学术论文、研究成果、调查报告、合理化建议等文稿。

第十二条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三条  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,或违反本会有关规定,将由本会提出批评、教育;情节严重者由本会通报批评,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 

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的,以一定形式予以公告。

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  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对协会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

(五)改变或者撤销协会不适当的决定;

(六)决定终止事宜;
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 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  会员大会每届五年,每一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中共水头镇委员会审核同意后,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 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  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
二十二  理事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中共水头镇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审核同意后,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。

二十三  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共水头镇委员会审核。

第二十  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  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  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

(二)办事公道,热心协会工作,责任心强,有自我牺牲精神,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  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中共水头镇委员会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  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中共水头镇委员会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  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中共水头镇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

三十  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四)提名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人选,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后,再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;

(五)决定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及协会正常财务开支管理等事项。

  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接受会长委托,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;
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  协会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。

第五章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  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

第三十 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  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  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  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  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  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四十  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四十  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 对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   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中共水头镇委员会审核同意后,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。

第七章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 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  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

第四十  终止前,须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  本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  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中共水头镇委员会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第八章  党组织建设

第四十  按照党章规定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。如暂不能单独、联合建立党组织的,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、联络员等方式,在本开展党的工作。

五十  党组织负责人,一般由本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,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、审批。

  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,对党员有3名以上,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,建立功能型、拓展型党组织。

  换届选举时,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;本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

  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

  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,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、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负责人参加。

  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
      

  本章程经2022620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的理事会。

  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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