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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加坡修订实验室用和动物园展出用灵长目动物的进口兽医条件

2021528日,新加坡向WTO通报了G/SPS/N/SGP/70G/SPS/N/SGP/71号指令草案,修订了实验室用和动物园展出用的灵长目动物的进口兽医条件。

 

实验室用灵长目动物的进口兽医条件修订如下:

 

IV部分:兽医认证

 

1. 需附有以下文字:“运输动物的容器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(IATA)活体动物条例。”

 

2. 修订后的疫苗接种文本变更为:“这些动物在出口前30天内未接种任何疫苗,除非获得国家公园局/动物和兽医局(NParks/AVS)的批准;”

 

VI部分:隔离

 

3. 修订后关于入境后结核病 (TB) 检测的文本如下,并从中删除了黄热病检测:

 

“动物应在到达后两周内的隔离期间进行以下检测且结果为阴性:用哺乳动物旧结核菌素 (MOT) 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或用哺乳动物和禽结核菌素进行皮试对比,以及其他相关验证性试验(如必要)。将对结果为阳性的动物进行调查,并采取适当的疾病控制措施,其中可能包括扑杀动物。”

 

动物园展出用灵长目动物的进口兽医条件修订如下:

 

IV部分:兽医认证

 

1.需附有以下文字:“如果托运的动物在黄热病疫区国家的机场停留,必须事先获得国家公园局/动物和兽医局(NParks/AVS)的批准,并且必须用防蚊箱运输;”

 

2.需附有以下文字:“运输动物的容器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(IATA)活体动物条例。”

 

3.修订后的居住和出境前检疫要求文本变更为: “(a)对于自出生起或出口前两年内一直居住在原籍地的动物,则这些动物在出口前已被隔离至少30天;或(b)动物如果没有在出口动物园住满2年,必须在出口前于防蚊围栏中隔离至少90天”

 

4. 修订后的疫苗接种文本变更为:“这些动物在出口前30天内未接种任何疫苗,除非获得国家公园局/动物和兽医局(NParks/AVS)的批准;”

 

5. 修订后关于防蚊围栏要求的文本变更为:“对于没有在出口动物园住满2年的动物,将于防蚊箱中运输。”

 

VI部分:隔离

 

6. 修订后的检疫要求文本变更为:“抵达后,(a)对于不满足出口动物园2年居住要求的动物,应在进口商所在地经批准区域的防蚊围栏中隔离至少90天;或(b)对于自出生起或出口前两年一直居住在原籍地的动物,应在进口商所在地的经批准区域隔离至少30天。”

 

7. 修订后关于入境后结核病 (TB) 检测的文本如下,并从中删除了黄热病检测:

 

“动物应在到达后两周内的隔离期间进行以下检测且结果为阴性:用哺乳动物旧结核菌素 (MOT) 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或用哺乳动物和禽结核菌素进行皮试比对,以及其他相关验证性试验(如必要)。将对结果为阳性的动物进行调查,并采取适当的疾病控制措施,其中可能包括扑杀动物。”

 

上述内容中实验用动物的第1点和动物园展出用动物的第12点自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,其余修订以促进贸易为目的,不受评论期的限制,并将于202171日生效。

 

更多详情参见:http://spsims.wto.org/en/RegularNotifications/View/172518?FromAllNotifications=Truehttp://spsims.wto.org/en/RegularNotifications/View/172517?FromAllNotifications=Tru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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